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凱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151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
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凱婷犯如本判決附表「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罪名、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IPHONE 12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
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部分:
將起訴書附表更正為本判決附表。
㈡證據部分:
補充被告莊凱婷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在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自
白(見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6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51頁)
、本院114年7月11日公務電話記錄1份(見本院卷第61頁)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㈡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CWT」之人(
下稱「CWT」)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多次分別將本判決附表編號1、2、4、7所示之被害人匯
入其帳戶之款項購買等值虛擬貨幣,再轉入指定之電子錢包
之行為,分別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所為,且分別侵
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照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分別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
㈣被告對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被害人所為,分別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洗錢罪。
㈤按刑法處罰之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
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之多寡,決定其犯
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被告對本判決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被害人所為,均應
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中對於本案洗錢犯行之主要部分俱為
肯定之供述,且無證據可認被告獲有犯罪所得(詳見下述)
,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非實際對被害人等遂
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然其不顧政府近年來為加強查緝、遏
止詐欺集團之犯行,大力宣導民眾勿交付金融帳戶資料與他
人而成為詐欺集團之共犯,竟仍率爾提供其金融機構帳戶資
料,甚將款項購買虛擬貨幣後轉入「CWT」指定之電子錢包
,助長詐欺取財犯罪風氣之猖獗,復使被害人等尋求救濟及
治安機關查緝犯罪均趨於困難、複雜,危害財產交易安全及
社會經濟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然
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失;兼衡被告無前科,
素行尚稱良好,及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等
所受損害,暨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職業為餐廳及超商,月收入約新臺幣5萬元,離婚,育有2名
成年子女,需要扶養父母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
第5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本判決附表「罪名、宣告
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再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
間隔、侵害法益,並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
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經
整體評價後對被告所量處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及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否認有因本案獲得任何報酬(見本院卷第51頁),卷內 亦無證據可證被告因本案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犯罪所 得之沒收或追徵。
㈡被告供承本案係使用其所有之IPHONE 12手機(門號00000000 00號)1支與「CWT」聯繫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核屬被 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害人等遭詐欺而匯入被告帳戶之款項,業 經被告購買虛擬貨幣,再轉入「CWT」指定之電子錢包,難 認被告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限,亦無經檢警現實查扣 或被告個人仍得支配處分者,是參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之修正說明意旨,尚無執行沒收俾澈底阻斷金流或減少犯 罪行為人僥倖心理之實益,且為避免對被告執行沒收、追徵 造成過苛之結果,爰不就此部分款項予以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景聖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可歆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判決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罪名、宣告刑 1 劉玲菲 113年08月28日 虛擬貨幣投資詐欺 113年9月24日11時47分 5萬元 莊凱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9月28日18時52分 5萬元 113年9月28日18時53分 3萬元 113年9月29日11時23分 5萬元 113年9月29日11時25分 2萬元 113年10月1日18時49分 5萬元 113年10月1日18時50分 5萬元 113年10月2日9時51分 5萬元 113年10月2日9時59分 5萬元 113年10月2日12時28分 1萬元 2 吳美雯 113年9月18日 虛擬貨幣投資詐欺 113年9月18日20時49分 3萬元 莊凱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9月29日23時10分 3萬元 113年9月29日23時18分 3萬元 3 高卉婷 113年9月19日 虛擬貨幣投資詐欺 113年9月19日18時43分 1萬元 莊凱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張岢芯 113年9月22日 虛擬貨幣投資詐欺 113年9月22日20時52分 1萬元 莊凱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9月25日17時21分 2萬9,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元,應予更正) 5 陳柏蓁 113年9月9日 虛擬貨幣投資詐欺 113年9月21日20時32分 3萬元 莊凱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陳美怡 113年9月26日 虛擬貨幣投資詐欺 113年9月26日22時57分 3萬元 莊凱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蘇家宜 113年9月23日 虛擬貨幣投資詐欺 113年10月2日17時15分 5萬元 莊凱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3年10月2日17時29分 5萬元 8 張㝢晴 113年10月1日 虛擬貨幣投資詐欺 113年10月1日0時19分 1萬元 莊凱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梁竣傑 113年9月29日 虛擬貨幣投資詐欺 113年9月29日15時15分 1萬元 莊凱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陳瑞筑 113年10月3日 虛擬貨幣投資詐欺 113年10月3日23時41分 1萬元 莊凱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鄒詠竹 113年10月2日 虛擬貨幣投資詐欺 113年10月2日21時2分 1萬元 莊凱婷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512號 被 告 莊凱婷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凱婷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知悉任意提供金融帳 戶資料予不熟識之人使用,該帳戶可能供作收取詐欺所得款 項之人頭帳戶,而協助提領該帳戶匯入之款項交付他人則會 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莊凱婷竟仍於民國113年9月18 日前某時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CWT」之人 ,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將其申辦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 戶),提供予「CWT」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 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後,即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 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 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本案中信帳 戶內,莊凱婷再依照「CWT」之指示,將上開款項購買等值 之虛擬貨幣USDT後,轉入指定之錢包地址,以此方式製造金 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經如附表所示 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劉玲菲、吳美雯、高卉婷、陳柏蓁、陳美怡、蘇家宜訴 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莊凱婷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113年9月底有將本案中信帳戶提供給「陳威廷」(LINE暱稱「CWT」)使用,並協助將款項購買虛擬貨幣之事實。 2 被害人張岢芯、陳美怡、告訴人劉玲菲、吳美雯、高卉婷、陳柏蓁、蘇家宜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全部之犯罪事實。 3 被告申辦之本案中信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證明全部之犯罪事實。 4 被害人張岢芯、陳美怡、告訴人劉玲菲、吳美雯、高卉婷、陳柏蓁、蘇家宜等人提供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 證明全部之犯罪事實。 5 被害人張㝢晴、梁竣傑、陳瑞筑、鄒詠竹等人之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 證明其等匯款至本案中信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又被告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應從一重論以一般洗錢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蔡景聖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魏仲伶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劉玲菲 (提告) 113年08月28日 以LINE暱稱「Mr.Yu Wei」向告訴人劉玲菲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至告訴人劉玲菲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9月24日11時47分 5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113年9月28日18時52分 5萬元 113年9月28日18時53分 3萬元 113年9月29日11時23分 5萬元 113年9月29日11時25分 2萬元 113年10月1日18時49分 5萬元 113年10月1日18時50分 5萬元 113年10月2日9時51分 5萬元 113年10月2日9時59分 5萬元 113年10月2日12時28分 1萬元 2 吳美雯 (提告) 113年9月18日 以LINE暱稱「文峰wenfeng」向告訴人吳美雯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至告訴人吳美雯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9月18日20時49分 3萬元 113年9月29日23時10分 3萬元 113年9月29日23時18分 3萬元 3 高卉婷 (提告) 113年9月19日 以LINE暱稱「雲霧」向告訴人高卉婷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至告訴人高卉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9月19日18時43分 1萬元 4 張岢芯 (未提告) 113年9月22日 以LINE暱稱「全台幣購認證商家」向被害人張岢芯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至被害人張岢芯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9月22日20時52分 1萬元 113年9月25日17時21分 1萬元 5 陳柏蓁 (提告) 113年9月9日 以LINE暱稱「全台幣購認證商家」向告訴人陳柏蓁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至告訴人陳柏蓁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9月21日20時32分 3萬元 6 陳美怡 (未提告) 113年9月26日 以LINE暱稱「謝先生」向被害人陳美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至被害人陳美怡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9月26日22時57分 3萬元 7 蘇家宜 (提告) 113年9月23日 以LINE暱稱「楊禹威」向告訴人蘇家宜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至告訴人蘇家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0月2日17時15分 5萬元 113年10月2日17時29分 5萬元 8 張㝢晴 (未提告) 113年10月1日 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書豪」向被害人張㝢晴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至被害人張㝢晴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0月1日0時19分 1萬元 9 梁竣傑 (未提告) 113年9月29日 不詳之詐欺手法。 113年9月29日15時15分 1萬元 10 陳瑞筑 (未提告) 113年10月3日 不詳之詐欺手法。 113年10月3日23時41分 1萬元 11 鄒詠竹 (未提告) 113年10月2日 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不詳之人向被害人鄒詠竹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云云,至被害人鄒詠竹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10月2日21時2分 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