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647號
SLDM,114,訴,647,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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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全

住○○市○○區○○街000巷0號0樓之0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99
、27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陳俊全因詐欺等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8月8
日宣判,茲因本院於114年7月14日收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14年度偵字第6610號),認與本
案為同一案件,而移送併案審理,基於訴訟經濟考量,認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宜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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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