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崑盛
選任辯護人 翁林瑋律師
何婉菁律師
被 告 張茂裕
選任辯護人 謝啓明律師
杜英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崑盛、張茂裕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
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
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羈押,並
於114年6月28日起延長羈押在案。茲審酌被告所涉刑法第33
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依
其等之供述及卷內證據,可認為嫌疑重大;又其等係涉犯最
輕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罪,將來若獲判重刑,自有相當
可能逃避執行,而有逃亡之虞。故於審酌本件犯罪情節嚴重
危害社會治安,權衡司法權有效行使及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
制情形後,應認有繼續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自114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