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8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徐煒傑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對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2年度執字第5735號),聲明異
議,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
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有關受刑人徐煒傑出生年月日
「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予以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
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有關受刑人徐煒傑出
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顯屬「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自應
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