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212號
SLDM,114,聲,1212,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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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雨蓉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雨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江雨蓉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
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所提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
錄表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斟酌本院送達聲請書繕本後,
受刑人關於本件定執行刑表達意見之情形,並審酌受刑人所
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刑罰及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
所犯各罪間之關連性及所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等因素
,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采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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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