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國順(已歿)
選任辯護人 李長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1
13年度審簡字第117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3年
度偵字第7000、754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64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再
簡易案件之上訴由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辦理,如認
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係屬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但書第3款之情形,應依同法第452條規定,逕依第一審通常
程序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
應行注意事項第14點亦有規定。
三、經查,原審認被告鄭國順犯行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
見,然被告業於其上訴後之民國114年7月30日死亡,有戶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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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並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
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芝君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容萱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書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