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子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公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27日114
年度審簡字第6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3年度偵
字第1823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
十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並定於民國114年9月17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
第七法庭審理。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容萱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