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江柏青
被 告 蕭振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361
8 號、第14132 號、第14145 號、第15437 號、第16007 號、第
16149 號、第16982 號、第17360 號、第17366 號、第17413 號
、第19956 號、第20074 號、第20703 號、第20934 號、第2139
8 號、第21562 號、第22253 號、第22818 號、第22819 號),
被告在本院訊問中均自白犯罪,經本院獨任法官裁定改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蕭振宏犯附表各項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項編號所示之刑
。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沒收與追徵部分
,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起訴書附表編號5 之機車尋獲
地點為臺北市康定路、三水街口,並補充被告蕭振宏於本院
訊問中之自白做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23次所為,除於民國113 年5 月28日行竊田正德機車
內之財物,未能得逞該次,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之竊盜未遂罪外(參見附件起訴書之附表編號14),其餘
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23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客觀上可以按其行為外觀,分別
評價,故應分論併罰。被告於113 年5 月28日,趁田正德將
機車停放在臺北市士林區社中路路邊,無人看管之便,徒手
翻找機車內之財物,因無所獲而自行罷手離去(參見附件起
訴書之附表編號14),該次所為僅止於未遂,此部分犯罪依
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檢察官雖指稱略以:被告前因4 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951 號案件判決各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再與
另犯毒品案件之有期徒刑6 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0月確定,再與其另犯之毒品等案件接續執行,於112 年12
月29日假釋出監,113 年4 月6 日縮刑執行完畢,其於5 年
內再犯本件23案,與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段及
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足認其法律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
感應力均薄弱,如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虞
,請依刑法第47第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雖非無見,
惟行為人屢犯相同或相類案件的原因多端,或迫於客觀上之
現實壓力,或源於主觀上之個人疾癮,皆有可能,非必即為
不知悔改或不懼法令者可比,準此,單以被告有上述之科刑
及執行情況,能否即推論其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之反應力
薄弱,以致非加重其刑不可?並非無疑,何況前引累犯規定
僅屬處斷刑之加重事由,法律效果也已由「應」加重下修為
「得」加重其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
參照),此與刑法第57條第4 款、第5 款所謂行為人之生活
狀況或品行,乃作為個別宣告刑之量刑事由不同,前者不過
使法官在個案量刑時,有權因累犯加重,而量處原法定最高
本刑以上之刑,或不能量處原最低法定本刑之刑(即所謂經
修正的法定刑),後者則係指法官在斟酌個案量刑時,將行
為人服刑的前科紀錄做為其宣告刑的考量因素之一,兩者性
質並不相同,本案檢察官既請求酌量是否依累犯規定加重其
刑(處斷刑),卻也未具體對被告求處本案最高法定本刑以
上之刑,或表明拒絕法院科處最低法定本刑(宣告刑),依
上說明,則本案有無調查累犯的必要與實益?也非無疑,本
院因認尚無調查累犯事實之必要,僅需將之做為刑法第57條
規定的量刑因素之一,即為已足(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爰審酌被告自113 年間起即有多起竊盜前科,現今仍因案在
監服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此次再犯本案的竊盜
犯行,且行竊次數達23次之多,不僅素行不佳,欠缺對他人
財產權之尊重,也嚴重影響社會安寧,犯後雖坦承犯行,惟
並未能與辛文祥等被害人達成和解,另斟酌辛文祥等23人之
個別損失均尚稱輕微,被告之年齡智識、生活經驗、家庭及
經濟狀況等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分 別就所處拘役及有期徒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追徵)部分:
被告竊得如附表各項編號所示之物均係其犯罪所得,其中: ㈠編號1 至編號4 、編號7 至編號9 、編號11至編號13、編號1 5、編號17至編號18、編號21至編號23所示之全部或一部贓 物未能查扣(詳如附件起訴書之附表所示),被告亦尚未賠 償給被害人,此部分犯罪所得在扣除無經濟價值之遙控器、 鑰匙與證件後,其餘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分別在被告各次犯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其餘已追回的贓物已經分別發還給被害人收執,除經被害人
郭文欽陳明在卷之外(第17360 號卷第49頁),並有被害人 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數份在卷可憑(第14145 號卷第69頁 、第95頁、第16982 號卷第63頁、第17366 號卷第53頁、第 20703 號卷第29頁、第21562 號卷第27頁、第22253 號卷第 71頁、第22818 號卷第23頁),此部分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5 項規定,無須再諭知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㈢被告經宣告多次沒收(追徵),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 定,併執行之。
六、適用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 第50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 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七、上訴曉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郁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主文部分):
編號 簡要犯罪事實 (幣值為新臺幣) 處罰主文 1 113年4月9日,竊取辛文祥價值5000元之手機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 蕭振宏竊盜,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HTC 手機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3年5月21日,竊取郭家嘉價值450元之雨衣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部分) 蕭振宏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雨衣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3年5月18日,竊取張芳瑀價值共7890元之Apple AirPods Pro耳機等財物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 蕭振宏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Apple AirPods Pro耳機壹個、USB to Lighting快充線壹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3年5月10日,竊取陳皓涵價值共800元之遙控器等財物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 蕭振宏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瑞士刀壹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5 113年4月26日,竊取陳宏曄之機車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部分) 蕭振宏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13年4月26日,竊取張弘凱之機車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部分) 蕭振宏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13年6月9日,竊取侯秀華價值共8300元之錢包等財物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部分) 蕭振宏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錢包壹個、現金捌仟元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113年6月13日,竊取謝文龍價值共6500元之鑰匙等財物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部分) 蕭振宏竊盜,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福特汽車鑰匙壹把、眼鏡壹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113年7月1日,竊取宋姿儀價值共6500元之GUCCI零錢包等財物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部分) 蕭振宏竊盜,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悠遊卡壹張、現金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13年7月15日,竊取郭文欽之汽車天線部分(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部分) 蕭振宏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13年7月15日,竊取陳俐蓉之書包等財物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部分) 蕭振宏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現金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113年6月3日,竊取林顥融價值共2000元之腰包等財物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部分) 蕭振宏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書包壹個、行動電源壹個 、腰包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113年5月28日,竊取林桂如價值300元之手機架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部分) 蕭振宏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手機架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14 113年5月28日,竊取田正德之財物未遂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部分) 蕭振宏竊盜,未遂,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113年8月2日,竊取陳冠男之價值400元之充電線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部分) 蕭振宏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充電線壹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16 113年8月21日,竊取楊承憲之機車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部分) 蕭振宏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113年8月22日,竊取黃一忠價值共350元之鑰匙等財物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部分) 蕭振宏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機車螢幕保護套壹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113年8月14日,竊取蔡志遠價值共500元之衣褲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部分) 蕭振宏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短褲壹條、內褲壹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113年9月8日,竊取程智銘之手機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部分) 蕭振宏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113年9月9日,竊取黃俊欽之錢包等財物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部分) 蕭振宏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113年9月18日,竊取李東晉價值1130元之水錶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部分) 蕭振宏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水錶壹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113年9月4日,竊取許勝淐價值共13500元之隨身包等財物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2部分) 蕭振宏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現金壹萬元、OPPO手機壹支、行動電源參個、智慧型手錶充電線壹組,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113年9月18日,竊取張永清價值1130元之水錶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部分) 蕭振宏竊盜,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水錶壹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3618號 113年度偵字第14132號 113年度偵字第14145號
113年度偵字第15437號 113年度偵字第16007號 113年度偵字第16149號 113年度偵字第16982號 113年度偵字第17360號 113年度偵字第17366號 113年度偵字第17413號 113年度偵字第19956號 113年度偵字第20074號 113年度偵字第20703號 113年度偵字第20934號 113年度偵字第21398號 113年度偵字第21562號 113年度偵字第22253號 113年度偵字第22818號 113年度偵字第22819號 被 告 蕭振宏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臺 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振宏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簡 字第951號案件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2月、2月、2月確定, 再與另犯毒品案件之有期徒刑6月,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10月確定,復與另犯毒品等案件接續進行,於民國112年1 2月29日假釋出監、113年4月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蕭振 宏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 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即離去。嗣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發覺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調查,始悉上情。二、案經辛文龍、郭家嘉、陳皓涵、張弘凱、侯秀華、謝文龍、 宋姿儀、林顥融、楊承憲、黃一忠、程智銘、黃俊欽、許勝 淐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蕭振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 被告坦承附表編號1至編號21、編號23之犯罪事實,惟就附表編號22之犯罪事實辯稱:伊有竊取該包包,但該包包內無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等語。 2 (1)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2)附表所示之證據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蕭振宏所為,分係犯如附表所示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竊盜、同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之竊盜未遂罪嫌,其所 涉如附表之犯罪事實等共2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 併罰。至被告因竊盜犯行而獲取之犯罪所得,就如附表所示 未發還財物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累犯。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 、目的、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再犯本案犯行 ,足認其法律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薄弱,本件加重 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 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虞,請依刑法第47第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至如附表編號1之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亦涉有刑法第337條 之侵占脫離本人持有物罪嫌,然衡以一般生活經驗,放置於 捷運站出入口充電區正在充電之手機,尚難係認未脫離該物 品所有人之管領範圍,且被告拿取該手機前亦有接近財物、 物色財務等行為,有本署勘驗報告1份在卷可佐,要難認被 告拿取本案物品時,主觀上已知該手機係他人遺失物或脫離 本人持有之物,告訴意旨指稱被告如附表編號1之犯行構成 侵占,容有誤會。另如附表編號22之告訴人許勝淐指稱其包 包內之現金1萬元亦遭被告竊取等情,惟此除告訴人之單一 指述外,並無其他足資補強之證據,是尚難僅依其指訴情節 ,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惟前開2部分犯罪事實因與前揭 起訴部分均為同一社會事實,為前揭起訴效力所及,爰均不 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江柏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馨慧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地點 行竊方式/ 遭竊物/價值 (新臺幣) 被告 犯罪所得 (新臺幣) 證據 所犯罪名 警詢及偵查結果 案號 1 辛文祥 (提告侵占,應為竊盜) 113年4月9日10時18分許 臺北市士林捷運站1號出口之手機充電區 徒手竊取手機1支(HTC、米色、價值5,000元) 共5,000元 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畫面截圖共8張 竊盜 自白 113年度偵字第16007號 2 郭家嘉 (提告) 113年5月21日13時56分許 告訴人所有之自行車置物籃內(停放於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4段與延平北路4段22巷口處) 徒手竊取告訴人之橘色雨衣1件(價值450元) 共450元 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畫面截圖共2張 竊盜 自白 113年度偵字第13618號 3 張芳瑀 (不提告) 113年5月18日21時40分許 被害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置置物箱凹槽內(該機車停放在臺北市○○區○○路00號前) 徒手竊取被害人之Apple AirPods Pro耳機1個、USB to Lighting快充線1條等物(共價值7,890元) 共7,890元 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畫面截圖共3張 竊盜 自白 113年度偵字第14132號 4 陳皓涵 (提告) 113年5月10日1時12分許 告訴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該機車停放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前路邊) 徒手竊取告訴人之粉紅色大門遙控器1個、玻璃門鑰匙1把及綁於鑰匙圈上之瑞士刀1把(價值共800元) 共800元 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畫面截圖共4張(有拿取該串鑰匙) 竊盜 自白 113年度偵字第14145號 5 陳宏曄 (未提告) 113年4月26日21時20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前 徒手竊取被害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價值不詳) 無(該機車於113年4月26日21時20分許,為警在臺北市○○街00號前查獲,業已發還)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查獲該機車之照片共2張 竊盜 自白 6 張弘凱 (提告) 113年4月26日7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 徒手竊取被害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價值不詳) 無(該機車於113年4月26日10時45分許,為警在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6段258巷與永平街25巷交岔路口處查獲,業已發還)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尋獲該機車之照片共3張 竊盜 自白 7 侯秀華 (提告) 113年6月9日3時許 告訴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機車把手上(該機車停放在臺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前) 徒手竊取告訴人之該機車鑰匙及錢包1只(內含華南、台新、永豐、玉山、郵局之金融卡共5張、告訴人本人及家人之健保卡共3張、告訴人之身分證及駕照各1張、現金8,000元,共價值8,300元) 共8,300元 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畫面截圖共4張 竊盜 自白 113年度偵字第15437號 8 謝文龍 (提告) 113年6月13日23時許 告訴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機車上及置物箱內(該機車停放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旁人行道上) 徒手竊取告訴人之鑰匙1串(共6把,3把機車鑰匙、3把住家鑰匙)、福特汽車鑰匙1把(價值5,000元)、眼鏡1幅(銀框眼鏡、藍色盒子,價值1,500元) 共6,500元 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畫面截圖共4張 竊盜 自白 113年度偵字第16149號 9 宋姿儀 (提告) 113年7月1日10時20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號萊爾富超商開利門市 徒手竊取告訴人遺忘在該店、店員代保管之GUCCI零錢包1個(內含記名悠遊卡1張內有500元、現金1,000元,價值共6,500元) 共1,500元(GUCCI零錢包於113年7月1日12時50分許,為警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旁水溝查獲,業已發還)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畫面截圖共8張(有拍到手持告訴人的悠遊卡) 竊盜 自白 113年度偵字第16982號 10 郭文欽 (不提告) 113年7月15日16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街00巷0弄○○號18號停車格 徒手竊取被害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之天線1支 無(被告於113年7月17日已將該天線歸還至被害人小客車後車廂車頂上,被害人已自行取回) 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截圖及遭竊物已歸還之照片共11張 竊盜 自白 113年度偵字第17360號 11 陳俐蓉(不提告) 113年7月15日19時10分許 被害人所有、車牌號碼不詳之普通重型機車座墊上(該機車停放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前) 徒手竊取被害人管領其孫書包1個(內含學生證悠遊卡內有300元、文具1盒價值400元、現金1,000元、寶可夢玩具卡共37張、暑假作業共5份,共價值1萬元) 共1,000元,(該書包及除現金1,000元外之內含左列物品於113年7月15日21時35分許,為警在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對面社子公園查獲,業已發還)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截圖及遭竊物品照片共10張 竊盜 自白 113年度偵字第17366號 12 林顥融 (提告) 113年6月3日11時40分許 告訴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機車上及置物箱內(該機車停放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 徒手竊取告訴人之該機車鑰匙1副、黑色書包1個、行動電源1個、證照1份、腰包1個,共價值2,000元 共2,000元 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畫面截圖共14張 竊盜 自白 113年度偵字第17413號 13 林桂如 (不提告) 113年5月28日3時29分許 被害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該機車停放在臺北市○○區○○街000○0號前路邊) 徒手竊取被害人之手機架1支(價值300元) 共300元 遭竊物品照片1張、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畫面截圖共6張 竊盜 自白 113年度偵字第19956號 14 田正德 (不提告) 被害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該機車停放在臺北市○○區○○街000○0號前路邊) 徒手翻找被害人機車置物箱,無遭竊物 無 竊盜未遂 自白 15 陳冠男 (不提告) 113年8月2日23時54分許 被害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該機車停放在臺北市○○區○○街000號前路邊) 徒手竊取被害人之充電線1條,價值400元 共400元 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畫面截圖共10張 竊盜 自白 113年度偵字20074號 16 楊承憲 (提告) 113年8月21日5時1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路邊 徒手竊取告訴人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黑色、光陽、引擎號碼SJ30FA-000000號,價值不詳) 無(該機車於113年8月21日13時25分許,為警在臺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4段1巷3弄口附近停車格查獲,業已發還)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遭竊物尋獲照片共3張、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截圖共6張 竊盜 自白 113年度偵字20703號 17 黃一忠 (提告) 113年8月22日1時6分許 告訴人所有之墨綠色GOGORO3、後方裝設熊貓外送箱之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該機車停放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 徒手竊取告訴人所有之公司鑰匙1副、磁扣卡1副、機車螢幕保護套1個(共價值350元) 共350元 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畫面截圖共3張 竊盜 自白 113年度偵字20934號 18 蔡志遠 (不提告) 113年8月14日3時23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1樓被害人住處前 持竹竿竊取被害人所有之短褲、內褲各1件(共價值500元) 共500元 遭竊物品照片1張、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2片暨畫面截圖共16張 竊盜 自白 113年度偵字21398號 19 程智銘 (提告) 113年9月8日11時38分許 告訴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掛鉤的塑膠袋內(該機車停放在臺北市○○區○○○路0段0巷00弄0號前) 徒手竊取告訴人之三星S23手機1支(IMEI 1碼000000000000000/19號、IMEI 2碼000000000000000/19號,價值約2萬至3萬) 無(該手機於113年9月9日11時7分許,為警在臺北市○○區○○○路0段0巷00弄0號處查獲,業已發還)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截圖共4張 竊盜 自白 113年度偵字21562號 20 黃俊欽 (提告) 113年9月9日14時15分許 告訴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車置物櫃內(該機車停放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 徒手竊取告訴人之貓咪造型拉鍊式錢包1個(內含被害人身分證1張、永豐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第一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共價值600元) 無(左列遭竊物於113年9月11日23時10許,為警在臺北市士林區海光公園查獲,業已發還)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畫面截圖共2張、遭竊物尋獲之密錄器影像光碟1片及密錄器影像截圖片2張、查獲遭竊物照片1張 竊盜 自白 113年度偵字第22253號 21 李東晉 (不提告,為該公司店長) 113年9月18日3時5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又薪汽車有限公司店門前 徒手竊取被害人管領之自來水公司水錶1顆 共1,130元 案發現場照片共4張、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截圖共8張 竊盜 自白 22 許勝淐 (提告) 113年9月4日2時50分許 告訴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腳踏板上(該機車停放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 徒手竊取告訴人之卡其色隨身包包1個(包包價值300元,包包內含現金1萬元、OPPO手機1支價值9,000元、行動電源3個共價值3,000元、手錶1支價值1,000元、智慧型手錶充電線1組價值1,500元、藥袋1個、香水1瓶價值600元、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本、玉山銀行存摺1本、鉛筆袋1個) 共1萬3,500元(告訴人遭竊之卡其色隨身包、手錶1支、鉛筆袋1個、藥袋1個、香水1瓶、中國信託銀行存摺1本、玉山銀行存摺1本於113年9月11日23時30分許,為警在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5段1巷籃球場內查獲,業已發還)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監視器影像及查獲左列物品密錄器影像光碟1張、前開影像及沿線監視器影像截圖共11張、查獲左列遭竊物照片2張 竊盜 辯稱:包包內無現金1萬元,其餘物品均承認竊取。 113年度偵字第22818號 23 張永清 (不提告,為永昌當鋪負責人) 113年度9月18日4時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永昌當鋪後門外 徒手竊取被害人裝設之自來水公司水錶1顆 共1,130元 案發現場照片共1張、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畫面截圖共6張 竊盜 自白 113年度偵字第228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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