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所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萬元沒收」,應更正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所載「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肆萬貳仟萬元沒收」,應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之誤,且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 與裁判本旨,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更正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宜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