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4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正滄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
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正滄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4年2
月5日19時25分許,將告訴人魏健陽停放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前方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拉扯倒地,致該車車殼
刮傷、左前方向燈破損,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
第307條各定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前揭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足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