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342號
SLDM,114,易,342,202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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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信傑


宋立陽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1041號、113年度偵緝字第2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信傑宋立陽被訴對林士閔薛惠文陳羿憲蔡明芳犯毀損
罪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信傑宋立陽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業經辯論終結,惟被告2人被訴對林士閔薛惠文陳羿憲
蔡明芳犯毀損罪部分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該部
分犯罪事實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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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