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880號
SLDM,114,審附民,880,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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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880號
原 告 吳佳燁


被 告 蕭君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109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刑事被訴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1091號
審理後,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8月12
日宣示判決。原告於114年7月28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之本院收狀章在
卷可查。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㈡另本件係因刑事訴訟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尚可在
被告刑事案件日後有提起上訴之情形下,於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逕向法院提起一般民事訴訟對被告
求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毓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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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