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701號
原 告 李致安
被 告 蕭凱元 藉設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新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116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致安對被告蕭凱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