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聲字第23號
聲 請人 即
被害人之母 巴美莉
代 理 人 劉宛甄律師
被 告 許民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審交訴字第44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巴美莉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民翰因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
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涉之罪行屬因過失犯罪行為
而致人於死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規
定,為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巴美莉為本案被害人
鄭安諺之母,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
,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
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
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開犯罪之被害人死亡而不能聲請者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
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
、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
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
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
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許民翰涉犯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現繫屬本院以114年度審交訴字第44號審理中。被告上開被
訴罪名,核屬因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之罪,且被害人鄭
安諺已經死亡,而聲請人巴美莉為被害人之母親,符合前揭
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徵詢檢察官、
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本案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
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
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
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壹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