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96號
SLDM,114,審簡,96,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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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梓琪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29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2201
號),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梓琪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如附件),並就起訴書附表一合計欄金額更正為「
171萬7,139元」,及補充「被告陳梓琪於本院審理時自白」
、「被告簽立之還款意向書、對話紀錄截圖、收據」為證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
多次侵占業務上管領之款項,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數舉
動,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較為合理。
 ㈡本院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式謀求財物,擅自將
業務上管領之款項侵占入己,違背公司與員工間信賴關係,
所為實有不該,且侵占金額共新臺幣(下同)270餘萬元,
造成嚴重損害;惟念及被告已與告訴人博思數位影像股份有
限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320萬元完畢,經告訴人請求輕判
,除告訴人於偵查中陳述外,尚有和解書、匯款證明、收據
附卷為憑,且考量本案行為手段、犯罪動機、目的,又被告
素行尚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及犯後坦承犯行之
態度,兼衡以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大學畢業,目前為安親班
老師,月收入約3萬2千元,無須扶養家人,家庭經濟狀況普
通等語所顯現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前案
紀錄表足佐,且有固定工作,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
願意給予緩刑機會,有前揭和解書為憑,堪認經此偵查、審
理程序及科刑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
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規定,併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三、被告侵占金額共270餘萬元為其犯罪所得,如前所述已賠償
告訴人320萬元,遠高於其犯罪所得,雙方利益狀態業經調
整回復,被告犯罪所得實際上已遭剝奪,實現沒收不法利得
所追求回復合法財產秩序之目的,法律評價上應認與犯罪所
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相當,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就此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莊富棋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佳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298號  被   告 陳梓琪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11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梓琪前為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博思數位影像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博思公司)之會計人員,任職期間自民國11 0年2月起至112年3月底止,負責博思公司之會計兼出納業務 ,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博思公司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內之款 項均係博思公司供營運之用,不得挪作他用,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利用其擔任該公司會計 兼出納職務之便,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自本案華南銀行帳 戶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陳梓琪所申設之如附表所示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梓琪中信銀行 帳戶)及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梓 琪華南銀行帳戶)中;及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自本案華南 銀行帳戶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而僅將提領之部分款項撥 補博思公司之零用金;另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將博思公 司所有之其他不詳金額款項挪作己用,以此等方式將其業務 上所持有之上開博思公司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270餘萬 元予以侵占入己。嗣博思公司察覺本案華南銀行帳戶有異常 款項匯出,經清查該帳戶交易明細及博思公司帳務紀錄,始 查悉上情。
二、案經博思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梓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其坦承於上開期間擔任博思公司之會計人員,負責該公司之會計及出納業務,並擅自以上開方式將博思公司之款項合計270餘萬元侵占入己之事實。 2 告訴代理人許褚於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博思公司銀行存款對帳單、零用金之明細分類帳、查帳特別異常報表、陳梓琪中信銀行帳戶存款基本資料暨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本案華南銀行帳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遭匯入被告所申設之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或遭被告提領,且博思公司之帳冊並未記載該等匯出款項之支出紀錄,或帳冊所記載提領零用金之金額與被告實際提領金額存有差異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梓琪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被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多次業務侵占犯行,係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 續犯之一罪。至被告之犯罪所得270餘萬元倘未實際合法發 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莊 富 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鄭 暉 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 1 110年5月14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1萬元 2 110年5月20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2萬元 3 110年5月26日 陳梓琪中信銀行帳戶 3萬元 4 110年6月9日 陳梓琪中信銀行帳戶 3萬元 5 110年6月15日 陳梓琪中信銀行帳戶 3萬元 6 110年6月21日 陳梓琪中信銀行帳戶 3萬元 7 110年7月5日 陳梓琪中信銀行帳戶 3萬元 8 110年7月8日 陳梓琪中信銀行帳戶 3萬元 9 110年7月27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3萬元 10 110年8月2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5萬元 11 110年8月9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5萬元 12 110年8月11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10萬元 13 110年8月31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10萬元 14 110年9月8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5萬元 15 110年9月16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3萬5,000元 16 110年9月17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8萬元 17 110年10月20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3萬元 18 110年10月25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3萬元 19 110年10月28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2萬元 20 110年10月28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5萬元 21 110年11月10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3萬元 22 110年11月15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1萬元 23 110年11月19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3萬元 24 110年11月25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2萬元 25 110年12月10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2萬元 26 110年12月14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3萬元 27 110年12月21日 陳梓琪中信銀行帳戶 2萬15元 28 110年12月26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3萬元 29 111年1月4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2萬元 30 111年1月4日 陳梓琪中信銀行帳戶 3萬15元 31 111年1月12日 陳梓琪中信銀行帳戶 3萬15元 32 111年2月14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2萬5,000元 33 111年7月13日 陳梓琪中信銀行帳戶 2萬15元 34 111年7月22日 陳梓琪中信銀行帳戶 1萬5,015元 35 111年7月27日 陳梓琪中信銀行帳戶 1萬5,015元 36 111年7月29日 陳梓琪中信銀行帳戶 1萬15元 37 111年8月3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2萬元 38 111年8月8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3,188元 39 111年8月12日 陳梓琪中信銀行帳戶 2萬15元 40 111年8月15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3萬元 41 111年8月23日 陳梓琪中信銀行帳戶 3萬15元 42 111年8月26日 陳梓琪中信銀行帳戶 2萬15元 43 111年9月12日 陳梓琪中信銀行帳戶 3萬15元 44 111年9月15日 陳梓琪中信銀行帳戶 2萬15元 45 111年9月16日 陳梓琪中信銀行帳戶 2萬15元 46 111年10月3日 陳梓琪中信銀行帳戶 9,015元 47 111年10月7日 陳梓琪中信銀行帳戶 3萬15元 48 111年10月11日 陳梓琪中信銀行帳戶 3萬15元 49 111年10月18日 陳梓琪中信銀行帳戶 3萬15元 50 111年10月24日 陳梓琪中信銀行帳戶 5萬6,970元 51 111年11月4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6萬237元 52 111年11月4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5,526元 53 111年11月4日 陳梓琪華南銀行帳戶 5萬1,948元 54 111年11月15日 陳梓琪中信銀行帳戶 6萬15元 合計 171萬2,139元
附表二: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後用以撥補博思公司零用金之金額 侵占金額 1 111年1月10日 3萬元 2萬5,000元 5,000元 2 111年3月1日 5萬元 3萬8,062元 1萬1,938元 合計 1萬6,9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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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