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910號
SLDM,114,審簡,910,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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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9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
7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4年度審易字第1058號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游昇燁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另增列被告游昇燁於本院民國114年8月6日準備程序中
之自白為證據(見本院審交易卷第28頁),核與起訴書所載
之其他證據相符,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一致,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游昇燁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前述之過失而為本件
犯行,造成告訴人閆瑞麟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受傷程
度非輕,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應予非難,兼衡
本件係因另名工人因搬運冷氣不慎砸傷告訴人,被告並未在
現場,而未盡督導責任之過失程度,暨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
教育程度、已婚、職業為空調負責人,月入不固定之家庭經
濟狀況(見本院審交易卷第2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本案經檢察官王堉力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78號  被   告 游昇燁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路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昇燁為宏穎工程行之負責人,於民國113年10月26日16時2 7分許,派遣學徒閆瑞麟前往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施作 冷氣工程。游昇燁本應注意雇主應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 衛生設備及措施,以防止勞工於採石、採掘、裝卸、搬運、 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發生危害,竟疏未注意,未提供適當之 手套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致閆瑞麟搬運冷氣室內機作業時 遭砸到,因此受有左手食指、無名指撕裂傷並橈側指動脈及 神經斷裂之傷害。
二、案經閆瑞麟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游昇燁之陳述 坦承其為宏穎工程行之負責人、告訴人閆瑞麟為其雇用之學徒且有於上開時、地施作冷氣工程,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辯稱:有準備手套、反光背心及安全帽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閆瑞麟之指證 被告並未為告訴人準備手套、安全帽等物,而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過失及因此受有診斷證明書所載傷害之事實。 3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影本1份 證明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4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職字第11361221953號裁處書影本1份 證明被告有未置備適當之手套並使勞工確實使用之過失。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檢  察  官  王 堉 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 瑜 敏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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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