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字第6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俊呈
選任辯護人 陳家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宥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538
號、113年度偵字第13488號、114年度偵字第472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一日所為一一四年度審易字第五七七
號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俊呈、陳宥銨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6月11日以114年度審易字第577號裁定改行簡易程序,因
認有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
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