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字第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琬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8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日所為一一三年度審訴字第一九四九
號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琬如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1月10日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949號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改行簡易程序,因認有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
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