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1320號
SLDM,114,審易,1320,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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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1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華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文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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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