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勇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偵字第314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ROLEX WITH CROWN」商標之手錶柒只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勇欽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民國114年度
偵字第31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
。惟扣案仿冒「ROLEX WITH CROWN」商標之手錶柒只,均屬
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
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定。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物因
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者,均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以114年度偵
字第31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印有「ROLEX WITH CROWN」商
標之手錶柒只,經鑑定結果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此有進口快
遞貨物原簡易申報單、個案委任書、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
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照片、台灣薈萃商標有限
公司113年9月3日鑑定證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在卷可
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自得依商
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