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崇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
字第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8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崇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
度戒毒偵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
所示之物,各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之違禁
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
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
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
照)。
三、經查:被告鄭崇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士
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鑑驗結果為附表
編號1所示之物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附表編號2所示之
物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民國112年9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北檢112毒偵2810卷第117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
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4戒毒
偵8卷第9頁)在卷可憑,足見附表編號1、2之物,確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連同無法析
離之附表編號1、2之包裝袋2只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均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證據出處 1 白色粉末 1袋 (驗餘淨重:0.5310公克,含包裝袋壹只)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9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北檢112毒偵2810卷第117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 1袋 (驗餘淨重:0.9754公克,含包裝袋壹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4戒毒偵8卷第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