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敬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
06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3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敬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偵字第306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
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
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用以直接
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
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
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306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
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件如附表扣案之物經
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
法檢驗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
該院113年3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一)、(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稽,足證上開
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連同無法析離之甲基安
非他命包裝塑膠袋4只、塑膠罐1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至附表編號5、6所示之毒品經送鑑驗用罄,既已滅失,自毋
庸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
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及重量 鑑定結果 證據出處 1 蘋果(APPLE)圖案青綠色圓柱形錠劑 42顆(鑑驗編號:C0000000-00,含塑膠袋2只、驗餘淨重:19.8684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12偵30658卷一第381頁) 2 qp字樣草綠色六角形錠劑 3顆(鑑驗編號:C0000000-00,含塑膠罐1個、驗餘淨重:3.0295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GOD SELECTION XXX/NUMB ER (N)INE Reunite/積木熊聯名公仔圖案白色包裝袋內含淺綠色摻雜橘色/草綠色/青色粉末(編號一) 1包(鑑驗編號:C0000000-00,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4.904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四)(112偵30658卷一第384頁) 4 GOD SELECTION XXX/NUMB ER (N)INE Reunite/積木熊聯名公仔圖案白色包裝袋內含淺綠色摻雜橘色/草綠色/青色粉末(編號二) 1包(鑑驗編號:C0000000-00,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2.6881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蘋果(APPLE)圖案青綠色圓柱形錠劑 1顆(鑑驗編號:C0000000-00)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12偵30658卷一第381頁) 6 qp字樣草綠色六角形錠劑 1顆(鑑驗編號:C0000000-00)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