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7844號、113年度偵字第18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告訴人乙○○係兄弟關係,2人間
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渠等分
別居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及臺北市○○區○○路000巷
0號3樓。詎料被告明知其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核
發113年度家護字第11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
,命其不得對告訴人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騷擾、控制、
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告訴人乙○○為騷擾之聯
絡行為,且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2月,竟仍基於違反上開民
事通常保護令之犯意,於如附表1所示之時間,在告訴人乙○○
上址居所附近之道路上,接續以騎乘機車鳴按喇叭方式騷擾
告訴人乙○○,及於如附表2所示時間,在上址自家內,接續
以大聲唱歌方式騷擾告訴人乙○○,復於如附表3所示時間,
在上址自家內,以辱罵方式騷擾告訴人乙○○,而以上開方式
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
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
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
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
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
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決意
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
人乙○○之指述、證人丁○○之證述、被告與告訴人乙○○之本院
113年度家護字第11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監視器錄影畫面翻
拍之蒐證照片、監視器側錄影音光碟數片(光碟片均於偵卷
存放袋內)、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3年9月20日
、103年9月27日勘驗報告書等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如附表1、2、3所示時、地,分別為
如附表1所示騎乘機車鳴按喇叭之行為、如附表2所示之唱歌
行為、如附表3所示之言論一情,惟堅決否認有上揭犯行,
辯稱:如附表1部分是因為我們是住山路,所以我在轉彎處
會按喇叭提醒轉彎車,而且我的住家周圍土地被乙○○租給人
家作為停車場使用,現場停放車輛達100台,導致車輛進出
頻繁,且停車場要上去魚池有一個坡度,也怕魚池方向的車
子衝下來,所以按喇叭是要提醒來車、用路人,我是為了自
己的安全才按喇叭,而不是針對乙○○按喇叭,如附表2部分
之唱歌行為是我自己在家裡隨性的唱,只是心血來潮哼幾句
,並不是要騷擾乙○○,如附表3部分之言論是我看新聞、政
論發表意見,我是在罵柯P,不是在罵乙○○,而且乙○○是在
我的2樓居所外周圍架設監視器攝錄我的談話內容、影像聲
音,影像中也沒看到乙○○出現,所以乙○○是用錄到的影像拼
湊說故事說被我騷擾等語。
(一)被告確有於113年6月3日收受本案保護令,命其不得對告
訴人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
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告訴人乙○○為騷擾之聯絡行為,而
後被告亦有於如附表1、2、3所示時、地,分別為如附表1
所示騎乘機車鳴按喇叭之行為、如附表2所示之唱歌行為
、如附表3所示之言論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乙○○於
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113偵17844卷第11頁至第
13頁、第69頁至第7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113偵18994
卷第13頁至第16頁、本院易字卷第87頁至第114頁)、證
人丁○○於偵訊時證述在卷(113偵17844卷第69頁至第75頁
),並有被告與告訴人乙○○之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115號
民事通常保護令(113偵17844卷第17頁至第18頁;113偵1
8994卷第17頁至第18頁)、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之蒐證照
片(113偵17844卷第23頁至第24頁)、監視器側錄影音光
碟數片(光碟片均於偵卷存放袋內)、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事務官113年9月20日、103年9月27日勘驗報告書(
113偵17844卷第209頁至第221頁;113偵18994卷第41頁至
第53頁)、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115號民事保護令送達回
證(本院易字卷第63頁至第65頁)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
不爭執(113偵17844卷第7頁至第10頁、第69頁至第75頁
、第113頁至第117頁、113偵18994卷第9頁至第11頁、本
院審易卷第40頁、易字卷第40頁至第44頁、第120頁至第1
22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二)就被告如附表1所示之行為部分
1.此部分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稱
:被告如附表1所示鳴按喇叭的行為都是針對我,因為我
是住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丙○○是住在4號2樓
,這條山路住戶只有一家(即被告4號2樓居所與告訴人乙
○○4號3樓居所之獨棟房子)且路是直線一條路,都看的到
來車,不會有鳴按喇叭的需求,而我們住的地方只有一條
馬路是唯一的出入口(即GOOGLE地圖擷圖第1張,本院卷
第127頁),又丙○○為如附表1所示鳴按喇叭的行為是我裝
監視器蒐證2個月錄到的,而我不可能每天都在家,但90%
都是我在家錄到的等語(113偵17844卷第11頁至第13頁、
第69頁至第75頁、第113頁至第117頁、本院易字卷第87頁
至第114頁)。是告訴人乙○○雖不斷指稱被告鳴按喇叭的
行為都是針對自己,但此情已為被告所否認。而告訴人乙
○○固證稱前開錄得被告鳴按喇叭之行為90%都是自己在家
錄得等語,然此部分僅為告訴人乙○○之單一指述,且依卷
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之蒐證照片(113偵17844卷第23
頁至第24頁)、監視器側錄影音光碟數片(光碟片均於偵
卷存放袋內)、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3年9月
20日、103年9月27日勘驗報告書(113偵17844卷第209頁
至第221頁;113偵18994卷第41頁至第53頁),可知告訴
人乙○○係以架設固定監視器之方式,長時間錄得被告上開
如附表1所示行為,而非親自在現場進行錄影,且依前開
勘驗報告書所載內容,並未出現告訴人乙○○有與被告接觸
或對話之情事,是被告為如附表1所示鳴按喇叭的行為時
,告訴人乙○○是否確實在場或全程在場,尚有極大之疑問
。而既然無法確認被告為如附表1所示鳴按喇叭之行為時
告訴人乙○○確實在場,自無足夠積極證據可認被告有直接
對告訴人乙○○為前開騷擾等家庭暴力之行為存在。
2.再者,告訴人乙○○雖證稱其與被告所住的居所只有一棟房
(即被告4號2樓居所與告訴人乙○○4號3樓居所之獨棟房子
)且路是直線一條路,均看的到來車而無按喇叭之需求等
語。然依前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之蒐證照片(113偵178
44卷第23頁至第24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
113年9月20日、103年9月27日勘驗報告書(113偵17844卷
第209頁至第221頁;113偵18994卷第41頁至第53頁)、GO
OGLE地圖擷圖共8張(本院易字卷第127頁至第141頁)、
道路現場會車照片(113偵17844卷第89頁)、周圍土地作
為停車場停放許多車輛之照片(113偵17844卷第123頁至
第191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庭呈之停車場照片(本院
易字卷第143頁),被告與告訴人乙○○之居所前方即有一
個左彎道路,而周圍土地亦確實停車場使用,並有停放為
數不少之車輛,且因道路不寬,二台車輛同時經過時亦有
會車之必要,告訴人乙○○亦不否認其與被告之居所門口有
一個左彎道路,左彎進去即是一個停車場及車庫,最頂端
還有一個魚池,停車場確實有租予他人使用,車輛將近20
台,而停車場的車要出來只能從前開道路經過左彎才能開
出來,又該道路是山區道路,上下山僅能走這一條路等語
(本院易字卷第87頁至第114頁)。是依上開證據資料可
知,通往被告與告訴人乙○○居所前方之道路僅有一條山路
,且在被告與告訴人乙○○之居所前方即有一個左彎,左彎
進去即是停車場,平時停放至少20台車輛,道路的更裡面
還有魚池,而停車場之車輛要開出來亦只能經過被告與告
訴人乙○○之居所前方之道路,又因被告亦居於該處,故被
告要從其居所離開,於騎乘機車從停車場離開或行經上開
道路左彎處時,為避免與其他會車之車輛發生擦撞或其他
事故,於經過時鳴按喇叭,與常情並無違背。是被告辯稱
鳴按喇叭之目的係提醒來車、用路人,為了自己的安全才
如此為之,而非針對告訴人乙○○等語,尚非顯然不可採信
,自無足夠積極證據可認被告前開鳴按喇叭之行為係對告
訴人乙○○之騷擾等家庭暴力行為,而構成前開違反保護令
之犯行。
3.況乎依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亦提及其與被告
所住之該獨棟房子(即被告4號2樓居所與告訴人乙○○4號3
樓居所之獨棟房子)之1樓部分還住有其二姐之家屬,2樓
部分還住有其三哥戊○○等語(本院易字卷第104頁至第105
頁),而既然該地點還住有其他人,則更難認被告前開鳴
按喇叭之行為確實係針對告訴人乙○○所為為,更無足夠積
極證據可認被告涉有前開公訴意旨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犯行
。
(三)就被告如附表2、3所示之行為部分
1.此部分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亦證
稱被告為如附表2所示之唱歌行為、為如附表3所示之言論
均是針對自己等語(113偵17844卷第69頁至第75頁、第11
3頁至第117頁、113偵18994卷第13頁至第16頁、本院易字
卷第87頁至第114頁)。然此情業據被告否認在卷。而告
訴人乙○○固證稱前開錄得被告之唱歌行為、辱罵言論90%
都是自己在家錄得等語,然此部分亦僅為告訴人乙○○之單
一指述,且依卷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之蒐證照片(11
3偵17844卷第23頁至第24頁)、監視器側錄影音光碟數片
(光碟片均於偵卷存放袋內)、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
事務官113年9月20日、103年9月27日勘驗報告書(113偵1
7844卷第209頁至第221頁;113偵18994卷第41頁至第53頁
),可知告訴人乙○○亦係以架設固定監視器之方式,長時
間錄得被告上開如附表2、3所示行為,而非親自在場進行
錄影,是被告為如附表2、3所示之行為時,告訴人乙○○是
否確實在場或全程在場,亦有極大之疑問。而既然無法確
認被告為如附表2、3所示行為時告訴人乙○○確實在場,實
無足夠積極證據可認被告有直接對告訴人乙○○為騷擾等家
庭暴力之行為存在。
2.再者,依卷附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3年9月
20日、103年9月27日勘驗報告書(113偵17844卷第209頁
至第221頁;113偵18994卷第41頁至第53頁)而客觀觀察
被告之行為,被告為如附表2所示之唱歌行為看不出係針
對何人為之,為如附表3所示之言論雖有口出「骯髒垃圾
」、「搶劫歐、要去搶劫」、「土匪要抓去關啦」等語,
但亦未指名道姓,且被告係在自己的居所內為上開行為,
是實無足夠積極證據可認被告上開如附表2、3所為係針對
告訴人乙○○之騷擾等家庭暴力行為,至於被告之上開行為
如有妨害公眾安寧等情事,則屬於是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範疇,更難據此即認被告涉有前開公訴意旨所稱之違
反保護令犯行。至證人丁○○於偵訊時固證述被告為如附表
2所示之唱歌行為是唱給告訴人乙○○聽的、是在挑釁告訴
人乙○○等語(113偵17844卷第69頁至第75頁),然依前開
客觀證據資料無從認定證人丁○○之證述為真實,且證人丁
○○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證其說,自難據此而為被告不
利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
有公訴意旨所指之違反保護令犯行,而檢察官既無法為充足
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本院本於「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卓俊吉提起公訴,檢察官劉畊甫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君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附表1:
編號 時間(民國) 鳴按次數 影片時間 影像狀態描述 1 113年6月4日凌晨6時46分 5次 32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2 113年6月7日16時51分 7次 29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3 113年6月7日17時23分 9次 46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4 113年6月7日17時30分 5次 33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5 113年6月7日18時21分 11次 59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6 113年6月9日14時6分 8次 30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7 113年6月9日14時12分 6次 40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8 113年6月9日14時13分 11次 62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9 113年6月10日18時11分 6次 28秒 (被告騎不同機車)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10 113年6月10日18時24分 9次 49秒 (被告騎不同機車)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11 113年6月11日12時6分 5次 45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12 113年6月11日12時26分 5次 60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13 113年6月14日11時48分 4次 25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14 113年6月14日12時10分 5次 34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15 113年6月15日7時13分 9次 41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16 113年6月15日7時25分 6次 34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後方有其他機車,未有如同被告鳴按喇叭過彎方式 17 113年6月16日5時44分 6次 32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18 113年6月16日7時40分 10次 43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19 113年6月17日13時36分 5次 36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20 113年6月17日13時50分 7次 84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被告機車載人,有放慢行車速度,一樣有鳴按喇叭 21 113年6月21日6時12分 12次 60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22 113年6月24日5時49分 6次 39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23 113年6月24日6時0分 11次 55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24 113年6月24日6時34分 10次 50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25 113年6月25日5時44分 11次 52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26 113年6月25日7時23分 7次 43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27 113年6月27日6時23分 10次 37秒 (被告騎不同機車)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28 113年6月27日6時33分 13次 18秒 (被告騎不同機車)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29 113年6月28日6時24分 7次 29秒 (被告騎不同機車)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30 113年6月29日12時35分 7次 37秒’ (停車場畫面) (被告騎不同機車)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31 113年6月29日12時48分 12次 37秒 (停車場畫面) (被告騎不同機車)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32 113年6月29日18時11分 8次 43秒 (停車場畫面) (被告騎不同機車)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33 113年6月29日18時34分 8次 63秒 (停車場畫面) (被告騎不同機車)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34 113年7月2日6時8分 6次 43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35 113年7月2日7時51分 10次 50秒 (影片3聲汽車防盜器鳴笛背景聲,仍可聽見被告機車喇叭聲)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36 113年7月2日19時16分 7次 52秒 (車庫畫面)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37 113年7月2日19時27分 9次 50秒 (停車場畫面)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38 113年7月3日6時10分 8次 50秒 (車庫畫面)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39 113年7月3日6時11分 7次 36秒 (停車場畫面)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40 113年7月3日7時52分 5次 47秒 (停車場畫面)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41 113年7月4日6時14分 8次 32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42 113年7月4日7時57分 3次 27秒 (停車場畫面)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43 113年7月6日12時42分 5次 24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44 113年7月6日12時52分 16次 67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45 113年7月6日18時8分 8次 48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46 113年7月7日6時2分 9次 45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47 113年7月7日7時46分 7次 32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48 113年7月9日6時8分 7次 34秒 (停車場畫面)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49 113年7月9日7時45分 8次 40秒 (停車場畫面)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50 113年7月9日7時46分 8次 52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51 113年7月10日7時46分 6次 37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52 113年7月10日8時5分 8次 71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53 113年7月10日17時4分 3次 66秒 (被告有將車身轉彎,繼續騎車行為,無被告騎車畫面,無法判斷路線,但仍可聽見聲音) 54 113年7月10日17時24分 3次 52秒 (停車場畫面)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55 113年7月12日13時18分 7次 30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56 113年7月12日13時40分 8次 52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57 113年7月14日7時18分 7次 39秒 (被告騎不同機車)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58 113年7月14日7時40分 9次 54秒 (被告騎不同機車)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59 113年7月16日5時53分 7次 31秒 (停車場畫面)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60 113年7月16日6時15分 10次 40秒 (停車場畫面)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61 113年7月16日6時16分 10次 58秒 (被告騎不同機車)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62 113年7月20日6時42分 4次 13秒 (停車場畫面)(無被告騎車畫面,無法判斷路線,但仍可聽見聲音) 63 113年7月20日6時42分 1次 14秒 (被告騎不同機車)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64 113年7月20日6時42分 4次 53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65 113年7月20日7時15分 6次 37秒 (停車場畫面)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66 113年7月20日7時16分 7次 66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67 113年7月21日6時3分 6次 45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離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68 113年7月21日7時42分 11次 86秒 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機車轉彎燈號的「登登」聲 69 113年8月21日6時41分 11次 35秒 (停車場畫面)影片有被告騎乘機車回程畫面,機車有開啟方向燈,也有相應的機車喇叭聲
附表2:
編號 時間(民國) 影片時間 影像狀態描述 1 113年6月3日6時18分 1分18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2 113年6月3日6時19分 1分6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有聽到大喊「武則天」,其他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3 113年6月3日6時21分 41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有聽到大喊「武則天」,其他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4 113年6月24日6時42分 59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5 113年6月24日6時46分 1分5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6 113年7月1日6時21分 35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7 113年7月1日6時22分 52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8 113年7月1日6時23分 44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9 113年7月1日7時40分 44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10 113年7月7日5時55分 44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11 113年7月16日6時37分 25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12 113年7月16日6時38分 43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13 113年7月16日6時39分 36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14 113年7月16日6時42分 42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15 113年7月19日6時20分 1分19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16 113年7月31日6時39分 1分4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17 113年7月31日6時40分 13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18 113年7月31日6時41分 59秒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19 113年8月11日6時25分 1分1秒 (車庫畫面)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20 113年8月11日6時26分 43秒 (車庫畫面)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21 113年8月11日6時28分 24秒 (車庫畫面) 影片中有斷斷續續聽見被告唱歌聲音,內容無法辨識,周圍環境為安靜鄉間,無其他聲響
附表3:
編號 時間(民國) 影片時間 言詞內容(影片時間) 1 113年8月2日7時3分 31秒 骯髒垃圾(5秒處) 2 113年8月12日19時46分 36秒 搶劫歐、要去搶劫(26、29秒處) 3 113年8月12日19時48分 36秒 土匪要抓去關啦(25秒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