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819號
KLDV,114,補,819,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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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孫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粘軒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而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則係請求判命被
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6,7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之遲延
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6,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
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倘逾期未補正
,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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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