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92號
KLDV,114,補,792,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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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曹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忠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然被告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易字第765號判決無罪,不符
附帶民事訴訟要件,然因原告請求縱經諭知被告無罪仍將本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管轄法院,故原告本件訴訟依法應繳納裁判
費,仍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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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