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85號
KLDV,114,補,785,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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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 告 吳岳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泓林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而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則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24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因本件係於114年8月19日起訴繫屬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245,270元(含本金244,000元、利息1,
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第一
審裁判費3,45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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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