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70號
KLDV,114,補,770,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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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何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彥、林○民、陳○沛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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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