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6號
原 告 王鈺如
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起訴狀未載被告全名)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主張被告係「基隆市○○區○○路00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
房屋)之所有權人,卻未妥適修繕、管理、維護系爭房屋,導致
外牆磁磚剝落,砸損原告所有之BPT-1177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
),因系爭車輛修復貲費係新臺幣(下同)168,067元,故原告
乃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68,0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
之遲延利息;然原告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亦未以書狀記載「被
告之完整姓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⑴應提出「『基隆市○○區○○路000號5樓』房屋所有權人」
之完整姓名暨其真正住所或居所,同時補具「『基隆市○○區○○路0
00號5樓』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係供訴訟用,請勿遮隱
權利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併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請勿省略);⑵應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68,067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
上開⑴⑵兩項若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