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法定代理人 諶錫輝
訴訟代理人 簡明亮
被 告 林宗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85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