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3號
原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子中
訴訟代理人 吳沛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長峰、陳瑞良、唐健峻、連宗沛、江瑞龍、李
水木、黃麗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05,41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6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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