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杜昊威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
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
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
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
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
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
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
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
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
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
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6
條、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固已依法繳納聲請費1,000元與
提出消債條例第43條所定文書到院,惟本院認尚有依消債條
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
明到院,並預納郵務送達費1,550元,即依聲請人及債權人
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51元估算,並扣除已
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4+1)×51×10]-1,000元
=1,550元】。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職業(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 職稱、負責人姓名等)及薪資,並提出聲請前兩年內之每月 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應提 出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勿僅 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二、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記載積欠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廸 公司)機車貸款23萬2,060元、汽車貸款80萬4,000元,與合 迪公司114年5月27日陳報狀內容不符,請提出積欠汽車貸款 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記載積欠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汽車 貸款保證債務59萬元,請陳報上開債務之主債務人姓名、身 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上開保證債務之借款契約及相關證明 文件。
四、請說明受扶養人郭○○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須聲請人扶養之客 觀情事?扶養義務人為何人?並提出郭○○不能維持生活之相 關證明文件及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郭○○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 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或領取明細。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郭○○有無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 保險、強制保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 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 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