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4年度,9號
KLDV,114,家繼簡,9,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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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丙○○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分割方法
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丙○○於民國111年1月00日死亡,
  被繼承人所遺除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17,762元業已支付喪
葬費用外,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原告為
被繼承人配偶,被告為被繼承人之子,故繼承人為兩造,應
繼分比例各為2分之1,惟因無法聯繫被告,故兩造無法依協
議分割之方式辦理分割,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請准予分割被繼承人
丙○○之系爭遺產,分割方式為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各2分之1予
以分割。
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丙○○於111年1月00日死亡,遺有系爭遺產
迄未分割,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兩造,應繼分比例各2分之1
,惟因無法聯繫被告,致系爭遺產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業據
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分局114年3
月00日北區國稅○○○字第0000000000號函件送被繼承人遺產
稅申報書等、○○○○函檢送被繼承人往來資料、○○○○股份有限
公司函檢送被繼承人帳戶及歷史交易清單、有限責任○○○○信
用合作社函檢送被繼承人存款餘額暨交易明細、基隆○○○○○○
○○函檢送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經核與其主張相符,自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而被繼
承人遺有系爭遺產,尚未分割,已如前述,復查無兩造就系
爭遺產另訂有契約或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兩造就系爭遺產之
分割又迄未達成協議,則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於法即屬有據

五、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
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
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
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
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
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
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
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系爭遺產分割,
分割方式為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因系爭遺產
  如附表編號1至5為現金存款及悠遊卡餘額,以原物分配並無
困難,且以兩造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亦符合公平原則,故
本院認系爭遺產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為適當。至如附表編
號6號所示機車,價值不高,分別共有亦無實益,自以變價
分割為妥。從而,原告依分割遺產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依
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
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此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即明。本件分割遺產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  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  ,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人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  請求分割遺產之訴雖有理由,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 顯非公平,爰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  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家如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金額(新台幣) 分割方法 1 ○○○○商業銀行○○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 10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取得2分之1。 2 ○○○○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8,762元及其孳息 同上 3 ○○○○信用合作社○○○分社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32元及其孳息 同上 4 ○○○○信用合作社○○○分社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223元及其孳息 同上 5 悠遊卡帳號:0000000000號 30元 同上 6 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 000-0000號 應予變價分割,變價所得金額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分配取得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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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