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消費借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4年度,562號
KLDV,114,基簡,562,202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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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56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黃建儒
被 告 林采蓁壹貳壹貳眼鏡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8日下午4時50分,
在本院第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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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