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4年度,246號
KLDV,114,基簡,246,2025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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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246號
原 告 江建興
被 告 許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社團法人基隆市建築師
公會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5萬5,0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
無從進行者,如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
監之提解費等,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
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9點第4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間修繕其為事實上處分
權人之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房屋時疏於注意,造成原
告為事實上處分權人之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下稱
系爭99號房屋)錄音室屋頂及鄰接共壁牆受有損害,且發生
漏水情事,爰起訴請求被告賠償等語。而兩造就本件系爭99
號房屋之漏水原因及修復該房屋之必要項目、費用等事實上
爭點,合意囑託社團法人基隆市建築師公會(下稱基市建築
師公會)辦理鑑定,原告本應依基市建築師公會指示預納鑑
定費用新臺幣5萬5,000元。惟原告迄今仍未預納上開費用以
致未能開始鑑定,本院遂於114年7月8日以114年度基簡字第
246號裁定(下稱前裁定)命原告於前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
內,向基市建築師公會預納鑑定費用5萬5,000元,且前裁定
已於114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
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按:前裁定理由欄雖載為原告應於該裁
定送達7日內預納上開鑑定費用,原告仍已逾期未繳),復
具狀拒絕鑑定等情,亦有原告提出之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抗告
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為憑。為免延滯訴訟程序,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向基市建築師公會預納鑑定費用5萬5,000元,如被告逾
期未繳納,本院即視為兩造合意停止本件訴訟程序,附此敘
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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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