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4年度,932號
KLDV,114,基小,932,202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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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9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宣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萬2,5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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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