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475號
原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亞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志超間請求給付公共基金費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因此,原告或被告於起訴
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
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
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
字第217號、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起訴請求被告梁志超給付原告新臺
幣1萬6,234元本息,惟被告梁志超已於112年8月23日死亡,
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故於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以前,被告梁志超已經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
情形亦屬無從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原告對無當事人能力之
被告梁志超起訴自非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
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