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454號
原 告 周翠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登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7月14裁定
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23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