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4年度,1454號
KLDV,114,基小,1454,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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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454號
原 告 周翠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登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7月14裁定
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23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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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