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286號
原 告 台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
法定代理人 熊夢平
訴訟代理人 朱家華
被 告 張理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00號5樓,依民事訴訟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叙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