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4年度,1111號
KLDV,114,基小,1111,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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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11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鄒文
被 告 陳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4年
度士小字第5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玖仟柒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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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