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081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邱士哲
被 告 賴韋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參拾伍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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