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調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謝銘恩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周芷琳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
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周芷琳應返還車輛並處理給
付相關費用而向本院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設籍於新北市
三峽區,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
名)查詢結果列印在卷可稽。又僅憑聲請人於聲請狀內之聲
明而無其他事證,本院形式上無從認定就此調解事件本院有
管轄權之依據。是揆諸上揭之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調解
事件,應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