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14年度,20號
KLDV,114,司調,20,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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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呂新華
代 理 人 林清漢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歐**、歐**、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旭騰股份有限公司尚愷有限公司、高**間聲請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
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第2項、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再按,司法事務官應先了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
係及聲請人之訴求,如認為依法律關係之性質,該案件無法
調解、無調解必要或無調解之可能時,得以裁定駁回之(司
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28321號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基隆市○○區○○○段○○○○○段000○000○
0○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相對人等則分別為基隆市七
堵區瑪陵坑段東勢下股小段111之9、111之15、111之18、11
1之4、111之5、111之7、111之13、111之14、111之16、303
之3、111之10、111之11、303之2、303之4303之5、303之7
、111之1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聲請人
所有之土地現已規劃為私有巷道,其兩側之土地即系爭土地
均為袋地,而其所有權人多年使用通行聲請人之土地均未給
付償金或賠償,爰依法向相對人請求支付償金及不當得利,
並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於聲請狀記載相對人之姓名、年
籍資料,亦未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經本院於114
年7月7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應提出系爭土
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
依所提資料表明相對人。該通知業於114年7月14日送達聲請
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詎聲請人無正當理由迄未補
正,致本院無從確認相關原因事實及相對人之人別資料,足
認有不能調解之事由。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調解之聲
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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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旭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