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58號
KLDV,114,司票,258,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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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嚴明祥

相 對 人 莊翼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2件,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聲請人持上開本票向相對
人提示付款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爰 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利息起算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01 113年2月23日 113年9月28日 113年11月29日 7,258,200元 SR225612 02 113年2月23日 113年9月28日 113年11月29日 518,400元 SR22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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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