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小調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嘉萬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
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1日具狀到院,向本院聲請對
業於112年10月19日死亡之相對人潘嘉萬聲請調解,有蓋印
本院收文戳之民事調解聲請狀及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各1件在卷可稽。聲請人係對已無
當事人能力之相對人聲請調解,揆諸前揭之規定,本件依當
事人之狀況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