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1926號
KLDV,114,司執,31926,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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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192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淑麗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三十
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高雄市苓雅區非在本院轄區,依
強制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王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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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