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1861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代 理 人 洪家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進發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三十
條之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
區,依強制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王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