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1061號
KLDV,114,司執,31061,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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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106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朱濬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美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褔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黃美華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
證,並未指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惟
查債務人現戶籍設福建省連江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褔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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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