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0372號
KLDV,114,司執,30372,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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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37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闕顗軒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慧瑛陳美伶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因執行標的不明聲請查詢債務人陳慧瑛陳美伶 之壽險投保、勞保投保等財產情形,惟債務人陳慧瑛即陳美 伶現設籍於新北○○○○○○○○,並查得其最後住所地應係在新北 市汐止區環河里,有債務人現戶全戶戶籍謄本及本院職權查 詢之全戶戶籍遷徙記錄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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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