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343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鄭喬媛
住○○市○○區○○○路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潘愷鈞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潘愷鈞對第三人台灣中 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依債權 人陳報,係在新北市蘆洲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 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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