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0235號
KLDV,114,司執,30235,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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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23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沈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或應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而債務人戶籍係在臺北市內湖
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此外,且無證據證明
債務人係住居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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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